一、受托进行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及案件相关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根据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当事人不应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根据其意图或特殊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鉴定材料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获得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被耗尽或造成不可逆损伤。
五、如果有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禁忌,请在鉴定开始前通知司法鉴定人。
六、由于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当事人见证现场鉴定的,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没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同意,不得拍照、摄像、录音。
七、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客户或当事人了解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识别、判断所涉及的案件,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证意见属于专业意见,属于证据材料,其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咨询、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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