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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鉴处·指导意见·党建进章程

时间:2021-07-08 来源: 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

关于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总则部分)》


(江西 2021 年示范文本)  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进章程”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 机构:

根据司法部相关部署要求,江西省司法厅日前下发的《关于 推进落实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任务的指导意见》(赣司鉴字“2021”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党建工作 ‘三进’要求‛。为了指导各地、各机构推进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进章程‛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的 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省厅组织相关人 员在原《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对标对表司 法部、省厅有关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司法鉴定 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修订形成了《司法鉴定机构章 程(总则部分)》(江西 2021 年示范文本)(见附件),现推荐给你们参照,并就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进章程‛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司法鉴定协会、 鉴定机构严格对照党章党规,查缺补漏,及时对章程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将党建工作的要求体现在章程和制度中,体现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日常管理中,确保在今年 6 月底前,党建工作进协会和机构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自身党建工作,认真对照省 厅《指导意见》提出的‚九落实‛任务要求,参照本通知推荐的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总则部分)》(江西 2021 年示范文本),依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的鉴定机构章程必备内容,结合鉴定机构自身实际(包括发起设立方式、管理形式、 治理结构等),及时修订完善本机构章程,并按照程序通过和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备。

三、各设区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切实担负起抓行业党建的主体责任,把抓行业自律与抓党建工作、抓意识形态紧密结合起来, 加强党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领导,推动党建和行业自律管理深度融合、相互促进。要及时启动协会章程修订程序,在‚协会的宗旨‛ 中体现‚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内容;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中体现‚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 xx 市司法鉴定行业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 xx 市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等内容;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 体现‚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 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等内容。

四、希望各地、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党建工作‚三进‛要 求,将修订完善章程的过程作为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落 实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治理要求、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推 进司法鉴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务必提 高认识,端正态度,抓紧抓实,避免一抄了之、敷衍塞责、应付 差事。

特此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处2021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总则部分)
(江西省 2021 年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XX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本机构的住所为:

本机构的注册资金为: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组织司法鉴定人(以下或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办案、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办案、诉讼活动提供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服务,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 本机构是经江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本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实行依法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 自支、自我约束机制。本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司法鉴定人执 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江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所确定的鉴定事项为准,超过核准登记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本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 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全体司 法鉴定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本机构在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司法行 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本机构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 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时,及时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 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正式党员不足三人时,可以采取与其他 机构联合成立党组织、指定党建工作联络员、上级党组织选派党 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 的基层组织。

第七条 本机构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统一受理鉴定事项委托,统一出具鉴定委托书,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实行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本机构坚持公益属性,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或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应当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用。

第九条 本机构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本机构按要求落实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相关规定,不断提高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教育引 导鉴定人立足公益属性,践行为民理念,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公 正诚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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