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司法厅2021 年 7 月 2 日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7月2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单方委托鉴定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包 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机构,下同)单方委托鉴定案件的行 为,从源头上防范鉴定风险,保障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江 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 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 书格式》等有关规定,作出若干规定如下:
一、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在监察调查、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以 及对供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或者涉及诉前活动的个人、组织委托等 涉及的鉴定事项需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在具备鉴定资质、能力并经审查满足鉴定必备条件、鉴定用途合法等前提下依 法、按程序受理。
二、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单方委托鉴定案件,应当坚持鉴定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办案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服务、为相关组织公正处理纠纷服务的原则,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用准则,恪守“科学捍卫公正”的鉴定价值理念,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三、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当事人个人单方委托鉴定案件,应当 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为代理人(机构)的,还 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按要求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