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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时间:2021-07-22 来源: 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

一般来说委托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鉴定委托书》;

(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三)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四)《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五)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六)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七)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具体的提交材料应当咨询当地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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